无障碍阅读|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市人大代表建议

关于对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规范市民文明养犬的建议》第6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市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8-26

王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市民文明养犬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主体监管部门,避免相互推诿扯皮,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

根据《葫芦岛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养犬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物价)、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影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共同参与,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物价)、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影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劝阻违规遛犬行为。可以订立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等其他养犬管理事项,并予以公示,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二)自觉遵守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依法办理养犬的相关手续,不饲养禁养犬品种及超过限养犬标准的大型犬的问题。

《葫芦岛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并列出了48种(39种烈性犬和9种大型犬)禁养犬类型: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

第十二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申请(说明单位养犬的原因);

(二)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

(四)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五)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七)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含犬种名称)。

禁养烈性犬39种,禁养大型犬9种,已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严禁市民携犬进入公园、商场、学校、医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

严禁市民携犬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严格规定市民遛狗时间和地段, 外出遛犬时带上犬链、嘴套等,避免伤人、走失、打斗等种种意外,如有伤害事件发生,对养犬人要严加处罚的三个问题。

《葫芦岛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的遛犬时间为:晚六点至早八点,其他时间不得遛犬;在以下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携带犬只及遛犬: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2、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3、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餐饮场所;4、风景区、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5各种场馆、集会场所公共场所6、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

养犬人携犬出户必须遵守如下规定:1、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挂犬牌、束犬链(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链;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2、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3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4、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5、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6、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7、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加大检查打击的力度,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打击,涉及民事纠纷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关于外出遛犬时随身备好清理工具,随时清理犬的粪便,并妥善处置,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问题。

根据《葫芦岛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由城管部门管辖: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类便的,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100元罚款。

葫芦岛市公安局将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市民文明养犬,营造良好的安居环境。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责任编辑:公安局】  【关闭】

主办单位: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业务指导:葫芦岛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承办单位:葫芦岛市信息中心
 辽ICP备:2023002539号 辽公网安备21140302000082号
信息维护:0429-3170131 网站群系统维护:0429-3122266 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4号 邮箱:hldsgajysspb@sina.com

  • 葫芦岛市政府网站群
  • 党政机关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