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居民区饲养大型犬管理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遛犬不系链导致犬伤人问题
《葫芦岛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挂犬牌、束犬链(犬只体重不满二是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犬链;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链),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如果出现以上问题,我们公安机关严格依据《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携犬不束犬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上次的,强制收容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二、关于犬的粪便管理问题
《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管理。
三、关于大型犬散养问题
《办法》第十五条第十项规定:不得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的,烈性犬应当装入犬笼。第十一项规定: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市公安局将从2019年6月1日开始对此项问题进行重点整治,要逐一清除我市重点管理区内的禁养犬只,至于可以饲养的大型犬必须依法依规办理牌、证的情况下才准许饲养。对危害人们安全和影响邻里关系的犬只可以拨打110电话报警,对属于公安机关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我们将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四、相关工作
《办法》规定,凡是流浪犬、禁养犬都要强制收容,葫芦岛市犬只收容基地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位于连山区尖山子。我们将按照前期制定的《葫芦岛市公安局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暨落实《葫芦岛市养犬管理实施法》工作方案》继续开展相关工作,为我市市民创造一个安心、舒心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