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市人大代表建议

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居民区饲养大型犬管理问题的建议》第130号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8-08

 

于洪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居民区饲养大型犬管理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遛犬不系链导致犬伤人问题

《葫芦岛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挂犬牌、束犬链(犬只体重不满二是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犬链;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链),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如果出现以上问题,我们公安机关严格依据《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携犬不束犬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上次的,强制收容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二、关于犬的粪便管理问题

《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管理。

三、关于大型犬散养问题

《办法》第十五条第十项规定:不得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的,烈性犬应当装入犬笼。第十一项规定: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市公安局将从2019年6月1日开始对此项问题进行重点整治,要逐一清除我市重点管理区内的禁养犬只,至于可以饲养的大型犬必须依法依规办理牌、证的情况下才准许饲养。对危害人们安全和影响邻里关系的犬只可以拨打110电话报警,对属于公安机关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我们将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四、相关工作

《办法》规定,凡是流浪犬、禁养犬都要强制收容,葫芦岛市犬只收容基地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位于连山区尖山子。我们将按照前期制定的《葫芦岛市公安局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暨落实《葫芦岛市养犬管理实施法》工作方案》继续开展相关工作,为我市市民创造一个安心、舒心的生活环境。

【责任编辑:公安局】  【关闭】

主办单位: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业务指导:葫芦岛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承办单位:葫芦岛市信息中心
 辽ICP备:2023002539号 辽公网安备21140302000082号
信息维护:0429-3170131 网站群系统维护:0429-3122266 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4号 邮箱:hldsgajysspb@sina.com

  • 葫芦岛市政府网站群
  • 党政机关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