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公安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 下设六个县(市)区局,若干业务部门,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承担如下职能:
(一)拟订全市公安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组织侦办刑事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农资等领域犯罪案件。
(四)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防火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会面整体防控工作、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
(五)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
(六)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
(七)掌握全市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研究拟订预防、打击对策,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八)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留置看护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刑事技术建设。
(十)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配备等警务保障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出入境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营商环境建设及政务服务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公安机关队伍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并实施对干部的监督。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负责全市公安队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教育训练、宣传文化工作和工作作风建设。
(十四)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单位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