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葫芦岛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概况
一、部门(葫芦岛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主要职责
葫芦岛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隶属于葫芦岛市公安局,下设办公室、指导科、技术科、看守所、女子看守所、拘留所等科所队,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承担如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领导市看守所、市女子看守所、市拘留所;
(二)负责对葫芦岛市内各县(市)看守所、拘留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按照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的要求,指导监管工作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
(三)。对监管场所开展管理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教育工作制度;
(四)根据有关法规和上级公部门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监管工作实际,负责相应的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和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的制定;
(五)监督、检查全市公安机关监所管理政策和制度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实施等级化管理,承担本市监所日常检查考核工作职责;
(六)指导本市监所安全防范、教育转化、深挖犯罪工作;查处监所安全责任事故;负责本市监所留所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审核把关工作;
(七)依法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武装警戒监管,保障安全;
(八)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依法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
(九)依法对被拘留人员进行管理,保障安全,保障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葫芦岛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部门(单位)机构设置: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葫芦岛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为部门决算的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部门预算报表(参见附件)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一)收入预算3025.63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025.63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 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 0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其中: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结余0万元。
(二)支出预算3025.63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 1942.97万元;
2、项目支出1082.84万元。
在支出预算中债务支出 0万元;政府采购支出5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50万元;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特定目标项目0个,涉及资金0万元。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23年预算收支比上年增加387.72万元,增减变化原因为人员经费增加。
三、"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 葫芦岛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三公”经费预算数38.7 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减少)0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 万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8.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8.7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23年,葫芦岛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05.61万元,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办公费、其他交通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印刷费、日常维修费、取暖费、邮电费、水费、租赁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会议费、电费等。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3年葫芦岛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具体为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0万元,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0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葫芦岛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2023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
七、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 葫芦岛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2023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 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3年应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共 1个,涉及资金1082.84万元。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是对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附件:葫芦岛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表
责任编辑: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