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葫芦岛市公安局本级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公安局本级概况
一、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葫芦岛市公安局是主管本市公安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下设七个区、市(县)分局,三十三个业务部门,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承担如下工作职责:
(一)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实施全市公安保卫工作;
(二)掌握全市影响政策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
(四)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五)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六)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七)依法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本市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八)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依法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
(九)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一)依法负责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有关工作;
(十二)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建设;
(十三)负责市局直管部门的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指导公安分(县)局的装备、财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四)制定、实施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局民警的教育、培训以及公安宣传,按权限管理干部和警衔,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查处本市公安队伍的违法违纪案件;
(十五)领导本市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葫芦岛市公安局本级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公安局本级部门预算报表(参见附件)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公安局本级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一)收入预算38597.14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8597.14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其中: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结余0万元。
(二)支出预算38597.14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37528.9万元;
2、项目支出1068.24万元。
在支出预算中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特定目标项目0个,涉及资金0万元。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23年预算收支比上年增加1360.68万元,增加变化原因为主要是公安部门调整了警衔津贴和其他补贴等
三、"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 葫芦岛市公安局本级“三公”经费预算数1415.1万元,与上年相比没有增减。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415.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415.1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23年,葫芦岛市公安局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4086.69万元,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办公费、其他交通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印刷费、日常维修费、取暖费、邮电费、水费、租赁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会议费、电费等。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3年葫芦岛市公安局本级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具体为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0万元,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0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葫芦岛市公安局本级2023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 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
七、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葫芦岛市公安局本级2023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3年应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共2个,实际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共2个,涉及资金1068.24万元。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是对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附件:葫芦岛市公安局本级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表
责任编辑: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