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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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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整治涉海涉渔违法犯罪行为暨公开征集涉海涉渔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来源:沿海安全保卫局 发布日期:2024-10-17

为严厉打击整治涉海涉渔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秩序和海上安全稳定,保护广大渔船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涉海涉渔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积极提供涉海涉渔违法犯罪线索。依照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等国家部委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整治10类涉海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1.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在渔港(码头)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占资源、垄断经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或利用其它势力欺压渔船民,称霸一方的“渔霸”“港霸”。

2.通过拉拢、腐蚀、干扰、破坏等方式,妨碍基层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危害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充当“地下执法队”,侵害涉渔船舶、渔港(码头)正常经营、侵害集体利益的涉海涉渔黑恶势力。

3.操纵、经营涉海走私、偷渡、非法捕捞、盗采海砂、破坏海洋生态环境、非法买卖船舶证件和教唆、诱导渔船民非法买卖他国渔业捕捞证件,组织串联涉渔船舶进入他国海域、特定水域作业。

4.非法从事涉海涉渔生产、经营性活动,伪造变造、冒用借用他船船名、船号及其相关证件或利用“三无”船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违法犯罪团伙提供便利条件,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存储海产品。

5.私自建造、买卖、租赁“三无”船舶及未通过船舶建造企业技术条件评估,擅自非法建造、改装船舶。

6.擅自篡改、关闭、屏蔽、拆卸、损毁、出借、转让船载安全通信导航和监测终端设备;涉渔船舶相关人员未履行相应职责和未取得驾驶证件、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安全设备。

7.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作业和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8.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海、填海或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占用(损害)自然岸线、向海洋倾倒垃圾废物、危害航道设施安全和通航安全。

9.纵容、包庇涉海涉渔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为黑恶势力充当“线人”“后台”“保护伞”。

10.其它涉海涉渔违法犯罪及相关问题。

二、公开征集涉海涉渔违法犯罪线索

(一)线索征集范围。涉及上述10类涉海涉渔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均可举报。

(二)线索征集方式。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1095110

通信地址1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滨南路8号(市公安局沿海安全保卫局),邮编:125001

通信地址2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7-8号,(市海洋与渔业局)。

通信地址3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213号(葫芦岛海警局)。

(三)线索举报要求。①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可包括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及有关违法犯罪的具体内容、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②举报人应积极配合、协助办案机关开展调查核实。③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举报、造谣生事、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举报人保护。办案机关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线索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葫芦岛市公安局

葫芦岛海警局

葫芦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葫芦岛海事局

葫芦岛海关

 

2024年10月15日

【责任编辑:纪鑫】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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