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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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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的温馨提示

来源:交通安全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9-05

  依据葫芦岛市颁布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现就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相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国标电动自行车。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于购买后三十日内申请登记备案。

  二、“非国标”(黄牌)电动自行车已于2024年4月1日起停止备案和号牌核发。

  三、原登记备案的“非国标”(黄牌)电动自行车有效期至2024年4月号牌自动延续至2025年8月。所有“非国标”电动自行车有效期过后,号牌作废,禁止上道路行驶。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按《葫芦岛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四、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前,车辆所有人应登录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网站,依据合格证上标注的信息,确认车辆性质。属于机动车的车辆,应到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牌证,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国标电动自行车车辆产品合格证明遗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提供由经销商联系生产厂家补发的合格证,合格证原件上交存档后,可办理登记备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1、提交的资料无效、涂改或与车辆不符的;

  2、车辆属非法拼装、改装或电动机号、整车编码有缺失、凿改痕迹的;

  3、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结构、构造或主要技术参数或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如加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遮阳棚、遮阳伞等);

  4、已在外地登记备案且未办理注销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七、交通安全提示

  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安全文明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关保险,骑乘人员应规范佩戴头盔。

 

 

交警车辆管理所

2024年9月3日

【责任编辑:纪鑫】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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